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0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圣,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徽州忠诚化工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工业园下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4704955550A。
法定代表人:傅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明波,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黄山市宇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歙县循环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70901066P。
法定代表人:程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圣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徽州忠诚化工厂、原审被告黄山市宇圣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2018)皖1004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程圣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程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670元,减半收取12835元,由上诉人程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郑卫东
审判员 黄继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慧慧
书记员张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