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1843号
申请人: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778772377。
法定代表人:张启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中心城碧湖大酒店商场商铺16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64397C。
法定代表人:蓝振军,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东莞市恒森硅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新塘路十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YL5CXR。
法定代表人:梁茵。
被
申请人:梁茵,女,汉族,1994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
申请人:李志彬,男,汉族,1993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人佛山市天宝利硅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恒森硅胶实业有限公司、梁茵、李志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75641.7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编号为(2019)友帮达佛保第021491号的财产保全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恒森硅胶实业有限公司、梁茵、李志彬的银行存款37564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何智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