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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191号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洪文献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抵押权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洪文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2191号

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假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59500713。

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洪文献,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3475Y。

负责人:潘汉彬,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文献、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原告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少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情娟

书记员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