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1民初2191号
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假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5959500713。
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扬,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洪文献,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建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3475Y。
负责人:潘汉彬,该行行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文献、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预缴诉讼费用期间,以原告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在诉讼费用缴纳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故本案不再另行收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狮市百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少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情娟
书记员郑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