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75号
原告:周看,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从良,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看诉被告王从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周看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看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周看负担。
审判员 王保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俞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