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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75号

周看与王从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看;王从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75号

原告:周看,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从良,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看诉被告王从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周看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看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周看负担。

审判员  王保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俞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