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1325民初1654号
原告:徐守连,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凡明,费县薛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仲照利,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薛庄镇鑫合村丛家庄组。
被告:胡向廷,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薛庄镇鑫合村丛家庄组。
被告:费县薛庄镇鑫合村丛家庄组
负责人:王守顺本院受理原告徐守连诉被告仲照利、胡向廷、费县薛庄镇鑫合村丛家庄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守连诉称:1.判令三被告偿还货款1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仲照利、胡向廷、费县薛庄镇鑫合村丛家庄组负责人王守顺辩称,借款属实,请求予以调解。查明,原告徐守连系被告费县薛庄镇鑫和村丛家庄组村民,被告仲照利系该村会计,被告胡向廷时任该村村书记。2010年10月27日,被告费县薛庄镇鑫和村丛家庄组因资金缺乏,由被告仲照利、胡向廷经办,向原告徐守连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借条今借徐守连现金10000元正,大写壹万元整,期限半年,即2011年5月26日偿还,逾期不还利息按1%计息,借款单位:丛家庄村经办人:胡向廷、仲照利2010年10月27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费县薛庄镇鑫合村丛家庄组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徐守连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自借款之日按约定月息一分计算。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费县薛庄镇鑫合村丛家庄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