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民初910号
原告:李德优,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
被告:马永春,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李德优与被告马永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李德优以马永春已付清所欠工资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德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德优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李德优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小琴 代理
书记员 吴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