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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25民初910号

李德优与马永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德优;马永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25民初910号

原告:李德优,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

被告:马永春,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李德优与被告马永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李德优以马永春已付清所欠工资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德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德优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李德优负担。

审 判 员  陈春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黄小琴 代理

书记员  吴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