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91民初00910号
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威海路**阳光帝景**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崔知博,男,汉族,1989年1月19日生,住所长,住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iv>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知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
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长春市星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
代理
审判员 吴天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