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文国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被执行人文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国成的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名下有一套房屋,但被另案查封,现无法处置,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另名下有一辆摩托车,处理价值不大,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1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额1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刘永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清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