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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322执1357号

何建军、文国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建军;文国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22执1357号 申请执行人何建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文国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9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执行人何建军与被执行人文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文国成的银行账户没有存款,名下有一套房屋,但被另案查封,现无法处置,待另案处置后参与分配。另名下有一辆摩托车,处理价值不大,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人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14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额1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刘永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清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