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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981执103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李建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9-01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李建银;方艳东;张彩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81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永宁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925086248P。

负责人:李永兴,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应虎,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李建银,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4日,现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方艳东,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9日,现住玉门市。

被执行人:张彩琴,女,汉族,生于1960年1月10日,现住玉门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建银、方艳东、张彩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李建银、方艳东、张彩琴履行案件款41275元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19元,合计417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扣划强制执行案件款19906元后将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件款暂时无条件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后,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文珍

审判员  徐生海

审判员  龚海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