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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125执1244号

林孝仕、许巧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孝仕;许巧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5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林孝仕,男,196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许巧林,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孝仕与被执行人许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14440元及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产、国土、不动产等部门查询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知悉本院对本案的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幼圣 执行员  檀卫东 执行员  官彩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美榕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