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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执1551号之一

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执1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77519162.39元及利息;执行费1563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于2018年11月1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进行查询,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9年1月17日在限高系统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4、于2019年1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5、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9年3月18日到信阳不动产、房管局、国土局查询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信阳市的一套房产、七宗土地使用权。6、于2019年3月20日再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除零星小额存款外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7、于2019年3月21日经电话与申请执行人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截至2019年4月3日,申请人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其怠于收取劳动获得的收益和到期债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杜文龙

审判员 陈朋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遆鹏

书记员荆宜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