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民初316号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祥和华府******。
负责人:程新啟,经理。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与被告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间,于立案当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黟县邦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祁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汪卫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胡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