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黔0422刑初2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代林,男,1955年9月21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白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洪应,系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陈娟,系贵州秀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8]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代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代林及其辩护人洪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代林无驾驶资格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牌照助力三轮车违规载杨某2、杨某1、高某等5人,从普定县猴场乡猛架村杨某2家到杨家寨施工安装猛架村饮水安全巩固项目水管途中,行至猴补线13公里+500米(猛架村杨家寨旮旯下陡坡急弯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倾斜撞到公路边左侧护栏上,导致货箱上乘员杨某2、杨某1、高某抛出摔下垂直高度5.6米的路坎下,造成杨某2当场死亡,杨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谢代林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谢代林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邓某1、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代林的供述,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鉴(法病)字[2018]16号、1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鉴(法临)字[2018]16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2018]痕鉴(车)字第17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鉴字第16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代林无驾驶资格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牌照助力三轮车违规载人,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代林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代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洪应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代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以被告人谢代林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具有过错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谢代林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谢代林无驾驶资格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违规载杨某2、杨某1、高某等5人,从普定县猴场乡猛架村杨某2家到杨家寨施工安装猛架村饮水安全巩固项目水管,途中行至猴补线13公里+500米(猛架村杨家寨旮旯下陡坡急弯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倾斜撞到公路边左侧护栏,导致货箱上乘员杨某2、杨某1、高某抛出摔到垂直高度5.6米的路坎下,造成杨某2当场死亡,杨某1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谢代林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谢代林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邓某1的证言证实,我、高某、杨某2、杨某1、还有木头寨的一个坐谢代林驾驶的三轮车去给吴某1安装水管做工。我做工做了12天,一天有80的工钱,但是现在还没有结给我。出事的时候我没有翻下砍,我在车货箱上的,只是手被杵到,问题不大。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0日,我、杨某2、杨某1、邓某2、还有木头寨的一个一起坐在谢代林驾驶的三轮车的货箱里去杨某4安装水管,我们都是木头寨那个吴某1喊去做工的,一天80块钱。我已经做工一个月左右。我们中午回来吃完饭后又返回做工的地方,当时车上没有拉货,货早上的时候已经拉了。事故发生时我和杨某2、杨某1都倒在坎脚的。我在三〇二医院住了两个月的院,医药费吴某1拿了5000元,李某拿了8000元,猴场乡政府拿了20000元。我没有去做伤残鉴定。3.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0日发生事故时,我在杨某4下面切割路面安装水管,事发后谢代林打电话给我才知道出事了,当时我做工的地方离出事的地方有1至2公里。我和谢代林是寨邻也是亲戚关系,是我喊谢代林来做工的,我在这个工地上主要负责找工人施工,工程的老板是李某,工程主要是人居饮水,包括猛架、杨某4这两个村寨,工程的投资我不清楚,李某每个月至少开我六千元的工资。我请谢代林来时没有审查过他是否有驾驶证、三轮车是否有号牌,我给谢代林每天开两百元的工资,谢代林的车加油是由工地另外负责的,谢代林拉的那些人主要是负责挖沟和埋管子,一天80元的工钱。我们的工程从清明前几天就开始了。我们的工具是放在杨某1家的,谢代林拉的那些人也是杨某1老人家给我们找的,我们都是打伙在杨某1家吃饭,有时候免不了人情关系,让他们走路过意不去,所以有时候会坐谢代林驾驶的三轮车,上班离得远的也会坐谢代林驾驶的三轮车,我们忽视了这方面的安全隐患问题。我侄儿吴某3是我们从老家喊去的。两位死者家属的钱是李某公司拿的,具体怎么处理还要等待法院判。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发生事故的时候我不知道,事故发生后吴某1打电话给我说,我才从普定赶去现场。这个工程是我今年三月份以贵州兴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普定县水务局中标包来的,工程名叫普定县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猴场乡猛架村),工程款31万左右,有合同但我记不清公司的法人是谁了。后我转包给吴某1,由他负责去找人施工,这个造价工程款没有总价格,是按单价米数计算,挖沟、混泥土、铺设12块钱一米。我把工程转给吴某1后我每个星期去督促三四次。这个工程是水务局供排水站负责,负责人是贺某副局长和吴某2。我和吴某1认识是因为他来找我给他做资料就认识了,我不认识开三轮车的驾驶员,这个人是吴某1找来的,我不懂谢代林的车辆是否合法这件事。5.被告人谢代林供述,今年(2018年)4月2号,吴某1让我一起去给一个姓李的老板做事,主要是用我的三轮车装货去猴场乡猛架村安水管做工。2018年5月20日中午两点钟左右,我就骑着我的三轮车拖起安水管的工具并载着杨某2、杨某1、高某、吴某3、邓某1(女)从杨某2家门口出发去杨某4下面安水管。来到出事那里,弯转不过来,车子刹不住车,右边的后轮翘起来,左边的车身就靠在护栏上,货箱上的杨某2、高某、杨某1就甩到左边的路砍下去,吴某3和邓某1他们两个拉住三轮车的货架没有被甩下去,还在车厢里。我当时甩在护栏旁边,后来我就在路口上昏睡了一小会儿,我听到旁边的人说杨某2死了,后来就有救护车来把我们送到普定县中医院抢救。我没有机动车驾驶证。6.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鉴(法病)字[2018]16号、17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普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普)公(司)鉴(法临)字[2018]164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杨某2、杨某1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血气胸死亡,高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谢代林及被害人家属。7.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2018]痕鉴(车)字第17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无牌证万马王子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检材编号:JC-HJ-2018-1728-01)事故前转向系合格、制动系行车制动不合格,驻车制动合格。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谢代林及被害人家属。8.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鉴字第16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告知书证实,经鉴定,谢代林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谢代林及被害人家属。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证实,被告人谢代林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2、杨某1、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已送达杨某2、杨某1的家属及高某。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事故发生时间系2018年5月20日14时30分,事故现场位于猴场乡猛架村杨家寨乡村便道600M。现场死亡1人,受伤2人,已送普定县中医院抢救。现场一辆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道路左侧波形防护栏发生碰撞。死者杨某2从货三轮车厢里摔下垂直高度560厘米的路砍下,左脚至三轮车后轮410厘米。肇事司机谢代林,抽血结果待查。1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实,2018年5月20日,对谢代林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2018年6月6日,将扣留的无牌证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还谢代林。1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8年5月20日,普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对被告人谢代林的血样进行提取。1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谢代林,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木头寨村**。无前科记录。1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杨某1因呼吸循环衰竭于2018年5月21日00时在贵航三0二医院死亡。15.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证实,谢代林于2018年5月21日住院,2018年6月5日出院,共住院15天。出院诊断为:1.左侧多发肋骨骨折;2.双下肺挫伤;3.双肺感染;4.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5.右拇指甲下积血;6.II型糖尿病;7.高尿酸血症;8腰椎退变。16.抓获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办案人员多次通知谢代林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但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8年8月14日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1月6日谢代林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17.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证实,肇事万马王子牌三轮车的车辆型号为ZS200ZL,发动机号为8D500637。车辆制造日期、发证日期为2013年5月8日。1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代林,男,1955年9月21日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公民身份号码,白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木头寨村**;被害人杨某2,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仡佬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猴场乡猛架村**;被害人杨某1,男,1953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仡佬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猴场乡猛架村**。1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截止到2018年5月20日未查询到谢代林(公民身份号码)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代林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谢代林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可酌定对被告人谢代林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代林具有坦白情节,被害人具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谢代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代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卢颂辉
人民陪审员 杨永达
人民陪审员 赵德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管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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