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震华,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红,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
被告:陈松,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上诉人陈震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4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