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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民辖终407号

陈震华、张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震华;张向红;陈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震华,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向红,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

被告:陈松,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上诉人陈震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4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规定,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袁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