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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6执652号

余加群、曹文军、陶小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加群;曹文军;陶小雪;曹怀兵;曹政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06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余加群,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曹文军,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陶小雪,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曹怀兵,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曹政林,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本院在执行余加群与曹文军、陶小雪、曹怀兵、曹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文军、陶小雪、曹怀兵、曹政林的银行存款1068000元,执行费13080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文军、陶小雪、曹怀兵、曹政林的收入1068000元,执行费13080元,及延期还款的利息。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曹文军、陶小雪、曹怀兵、曹政林所有的房产和车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倪 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段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