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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执698号

刘火根、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火根;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刘火根,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橘子洲街道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大学科技园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包湘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火根与被执行人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545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刘火根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8)长仲裁字第545号裁决即申请执行人刘火根与被执行人长沙博世家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