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1302民初337号
原告:黄海,男,汉族,1984年11月0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代理人:张颖嫒,系惠州市惠城区水东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曹春青,女,汉族,1985年06月0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海诉称,原被告为朋友关系,2018年01月07日,被告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急需用钱,承诺很快会还清给原告。原被告双方签署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借款人民币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是2018年01月07日至2018年1与14日;借款利息约定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之日止;被告未如期归还的,除应承担借款本息外,并承担原告追讨该借款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约定了粤L×××××号车辆为抵押物。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要么每月支付利息,要么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被告仍拒不还款,如今更加无法联系到被告了,原告无奈,故诉至贵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贵院,请判决: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春青返还原告黄海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0000元,利息按月息2%计付,从2018年0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1月07日,利息为12000元(6000元×2%×10个月)。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春青返还原告黄海因追讨债权支付的案件代理费用5000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确认截至2019年3月27日,被告曹春青尚欠原告黄海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73800元。
二、原告黄海同意被告曹春青上述欠款分30期返还,自2019年4月开始,每月月底支付原告人民币2500元,最后一期支付人民币1300元,直至清偿完毕。
三、若被告曹春青任一期未按约定足额、依时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被告曹春青将承担从2019年4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60000元,月利率2%计收利息)及返还原告追讨债权支付的案件代理费用5000元;本案诉讼费863元,由原告黄海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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