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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2民初1691号

张学军与郑凯、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学军;郑凯;王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1691号

原告:张学军,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智森,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凯,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王晓红,女,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张学军诉被告郑凯、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 鲲

审 判 员  敖 富

审 判 员  罗秦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杭 赢

书 记 员  何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