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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执62号之一

齐建伟、周美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齐建伟;周美菊;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202执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齐建伟,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周美菊,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京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855385-2。

法定代表人:周美菊。申请人齐建伟与被执行人周美菊、开封市洲际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202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朝阳

审判员  渠秀敏

审判员  梁成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佳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