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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执700号

黎建华、曾铁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建华;曾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黎建华,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曾铁山,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沅江市。申请执行人黎建华与被执行人曾铁山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调字第262号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黎建华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8)长仲调字第262号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黎建华与被执行人曾铁山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谭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