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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1308号

牛治社、马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6-23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治社;马庆;付学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1308号

申请人:牛治社,男,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马庆,男,汉族,1967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付学海,男,汉族,1973年9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牛治社与被执行人马庆、付学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甘0702民初52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马庆、付学海欠原告牛治社土地租赁费34200元,限于2018年6月15日前付清20000元,于同年12月30人日前付14200元。因被执行人马庆、付学海未按时还款,申请人牛学社于2019年2月2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学社与被执行人马庆、付学海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甘0702执1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海滨

审判员  尚丽蓉

审判员  管文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