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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3民终202号

叶清海、丁玉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叶清海;丁玉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3民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清海,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芳,女,1952年4月4日出生,鸡东县鸡东镇东风委。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国,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军,鸡东县鸡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叶清海因与被上诉人丁玉国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8)黑0321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叶清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杜 平

审判员 郑 微

审判员 罗艳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长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