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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执816号

周春芳、罗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2-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春芳;罗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03执816号

申请执行人:周春芳,女,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罗少华,男,1954年7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芳与被执行人罗少华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少华名下有帝豪牌车辆(车牌号码:赣E×××××)。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罗少华名下的帝豪牌车辆(车牌号码:赣E×××××),期限为贰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