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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91财保124号

刘芳民、邵长诚、唐信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7-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芳民;邵长诚;唐信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91财保124号 申请人刘芳民,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 被申请人邵长诚,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唐信明,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申请人刘芳民因与被申请人邵长诚、唐信明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芳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邵长诚驾驶(唐信明所有)的鲁Q7××××号“福田”牌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 靖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晓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