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09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潘列军,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崧厦镇双埠村勤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舜耕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扣划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兴宁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含执行费705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8)鲁109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