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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刑初213号

刘赞学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刘赞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14刑初21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刘赞学,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判决结果被告人刘赞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 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柳忠晓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179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12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刘赞学醉酒后驾驶鲁B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高新区岙东路广博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提取的被告人刘赞学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22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刘赞学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刘赞学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赞学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