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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1482号

胡某某与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983民初1482号 原告胡某某,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钱某某,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钱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左功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2016年3月份,被告钱某某将高安市八景时代广场防水补漏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按照其要求进行施工。2017年1月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钱26160元,说好当年年底结清,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付。无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找到被告老家,被告才向原告出具了26160元工钱欠条一张。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钱261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钱某某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被告钱某某将高安市八景时代广场1期的九栋住房的防水补漏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约定按日结算工钱。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防水补漏工程款26160元,被告于2018年3月6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执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为被告做防水补漏工程,双方对防水补漏工资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本案承揽业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约定予以付款。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限被告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某某防水补漏工程款人民币261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元,由被告钱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需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左功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