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1084号
申请人:郭相明,男,196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
申请人:陈国绪(旭),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青县。
被
申请人:青县明成机箱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一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绪,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84096855W。
原告郭相明与被告陈国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相明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陈国绪、青县明成机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对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郭相明于2019年4月3日提供紫光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20460213090019000016)作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国绪、青县明成机箱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或对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郭相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永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崔家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