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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1469号

杨中华与齐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中华;齐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469号

原告:杨中华,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齐国红,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华诉被告齐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中华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许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