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469号
原告:杨中华,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齐国红,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中华诉被告齐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杨中华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中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祝亚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许文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