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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2民初485号

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582民初485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仁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高某某归原告抚养,婚生子高某某归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一子(高某某,2002年6月7日生,高某某,2005年10月22日生)。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有酗酒恶习,且酒后使用菜刀恐吓原告,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曾希望被告改正,但原告的努力并没有效果,双方感情更加恶化,现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结婚证。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上,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恋一年,于2001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好,生育一女一子:高某某(2002年6月7日生),高某某(2005年10月22日生)。婚后,在家庭矛盾上,原、被告双方仍能和好;在家庭责任上,原、被告双方照顾老人及抚养子女。现原告以被告酗酒使用菜刀恐吓原告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相恋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产生争吵、打架,但原、被告双方尚能互谅互让。同时,在婚姻情感上,被告仍打电话牵挂着原告,存有夫妻感情,仍将原告做为自己的终身生活伴侣,且表示改掉喝酒,建和睦家庭。故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仁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代理

书记员  张永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