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初500号之一
原告:高沁瑜,女,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曾泽红,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高沁瑜与被告曾泽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高沁瑜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沁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月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人民陪审员 李希杰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左传超
书记员 廖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