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2584号
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裕市庄路交口西行50米北焦花苑1-2-1104。
法定代表人:陈书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美净,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现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美净达成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义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代
书记员 祁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