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83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康金狄,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德惠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金狄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金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康金狄伙同他人(信息不详)在本市隆城鸿域小区18号楼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电动车上的顶皇牌电瓶六块和悦达牌充电器1个(价值人民币4613元)。销赃后得赃款1000余元。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金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康金狄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康金狄伙同他人在德惠市隆城鸿域小区18号楼门前盗窃被害人刘某电动车上的顶皇牌电瓶六块和悦达牌充电器1个,经德惠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13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和解书、收条、协议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返还清单,搜查笔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康金狄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金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康金狄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金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璐
代理
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王守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