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123执615号
申请执行人:邓兵,男,生于1981年3月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执行人:廖富贵,男,生于1985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沐川县。邓兵与廖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兵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123民初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0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富贵应支付申请人邓兵668000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669169元。本案执行费909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兵与被执行人廖富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廖富贵名下位于四川省沐川县XX镇XX路XXX号XX幢X单元XXX号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己另案抵押被强制执行中,本案暂无法处置,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聂志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