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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1287号

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洪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1287号

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王顶堤林苑北里**。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云萍,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洪涛,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洪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环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梓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