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4民初1174号
申请人:何少峰,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辽宁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余智华,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第三人: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7229。
法定代表人:郑俊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何少峰与被申请人余智华、第三人珠海横琴瑞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少峰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智华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少峰在诉讼期间提供被申请人余智华的财产线索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城支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其提出的保全请求,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余智华的银行存款(含网上银行)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二、如冻结存款数额不足3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余智华位于宜城市紫阳观建材大市场的宜房权证鄢城字第**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三、房屋被查封期间,继续由房屋所有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设置抵押或者以转让、赠与等任何形式改变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未经本院书面许可,也不得签订租期超过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余智华可提供与诉讼标的额或被查封房产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申请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因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由被申请人余智华自行承担。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何少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松郁
审判员 李边防
审判员 罗学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