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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29民初1148号

马仲群与王玉林、陈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仲群;王玉林;陈兴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9民初1148号原告马仲群,男,1972年12月10日生,回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王玉林,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陈兴玉,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仲群与被告王玉林、陈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仲群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仲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仲群负担。

审判员  彭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