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29民初1148号原告马仲群,男,1972年12月10日生,回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王玉林,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被告陈兴玉,男,1979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仲群与被告王玉林、陈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仲群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仲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仲群负担。
审判员 彭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