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垚,男,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生,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4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陈德生妻子。
原审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4119071Y。
负责人:马力华,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黄垚因与被上诉人陈德生、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18)皖1024民初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垚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3元,减半收取2646.5元,由上诉人黄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浩之
审判员 郑卫东
审判员 黄继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谢慧慧
书记员吴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