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7632号
原告: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佳宝电脑城**中区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3WJA87。 经营者:赖松水,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户,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烨,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雁,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036014。
法定代表人:黄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芹,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联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贸盛大厦**楼AS08店面-1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5THX0T。
法定代表人:郑炳林,执行董事。 原告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与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联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书记员 陈晓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