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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民初7632号

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与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省联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7632号

原告: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佳宝电脑城**中区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02MA2Y3WJA87。 经营者:赖松水,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户,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烨,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冰雁,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5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036014。

法定代表人:黄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芹,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联业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港口路**贸盛大厦**楼AS08店面-1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MA345THX0T。

法定代表人:郑炳林,执行董事。 原告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与被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联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新罗区格之格电脑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书记员 陈晓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