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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5民初891号

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与周益飞、代真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周益飞;代真雪;方艾春;黄榜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5民初891号

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0522371734。

负责人:贺敏。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金,云南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益飞,男,1987年3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代真雪,女,1990年3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方艾春,女,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黄榜跃,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与被告周益飞、代真雪、方艾春、黄榜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其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富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城分社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武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谷元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