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1403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李启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君、蔡书信,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沙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