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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财保38号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学毛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学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1财保38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

被

申请人:肖学毛,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学毛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肖学毛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雷绍哲

审 判 员  唐彦亮

人民陪审员  李群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