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1426号之一
原告:张平,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天,长岭县。
被告:李秀杰,女,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长岭县。
原告张平与被告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负担;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跃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