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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22民初1426号之一

张平与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平;李秀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1426号之一

原告:张平,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代理人:李振天,长岭县。

被告:李秀杰,女,198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长岭县。

原告张平与被告李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3元,由原告负担;保全申请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跃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