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熊作为,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胡佳杰,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熊作为与胡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胡佳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榕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