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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8执594号

胡佳杰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熊作为;胡佳杰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熊作为,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胡佳杰,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熊作为与胡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胡佳杰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  侯军辉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孙榕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