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303刑初29号
公诉机关: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刚,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于鸡西市恒山区,汉族,大专文化,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家园地产销售经理,户籍所在地鸡西市恒山区,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鸡西市公安局恒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恒检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刚与被害人张某1系同学关系,被害人张某1曾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一张为哈尔滨银行卡、卡号62×××34、空白卡)借给被告人陈刚用于开网店。在张某1当兵期间,民政局将向张士龙发放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于2017年11月打入卡号62×××34银行卡内37944元。被告人陈刚在发现该卡内有钱后,未告知张某1。在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5月15日期间多次通过充值等方式将张某1卡内钱转出,共计人民币37944元。被告人陈刚将钱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还网商贷、经营网店及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陈刚已归还被害人张某3全部钱款。经侦查,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陈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268号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到案经过、银行对账单明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民政局说明、户籍证明;证人张某2的证言;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陈刚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微信聊天截图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具有悔罪的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944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志成
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
人民陪审员 时 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钟羚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