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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保24号

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银泰金尊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4-02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银泰金尊置业有限公司;金剑;林晓涵;吴丽影;吴河山;柯江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保24号

申请人: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二环南路**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69664863X2。

法定代表人:林水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当,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福建省银泰金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金融行政服务中心**楼**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310630796D。

法定代表人:吴河山,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金剑,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被

申请人:林晓涵,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

申请人:吴丽影,女,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

申请人:吴河山,男,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

申请人:柯江滨,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人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银泰金尊置业有限公司、金剑、林晓涵、吴丽影、吴河山、柯江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银泰金尊置业有限公司、金剑、林晓涵、吴丽影、吴河山、柯江滨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溪县小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郭立新

审 判 员 张 黛

审 判 员 陈美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祖山

书 记 员 陈**龙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