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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12民初4238号

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于玲;陈秀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12民初4238号原告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闵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意,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珊,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桂莲。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被告陈于玲。被告陈秀娟。

原告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于玲、被告陈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受理。

原告家美天晟武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16,189,408.62元;2、判令被告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于玲、被告陈秀娟对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向原告偿还的金额,承担平均分担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破产重整,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浙1081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与被告中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继祠

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

人民陪审员  姚 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杨希珍

书记员俞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