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181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云明,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霍慧清,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诉刑诉〔2018〕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明及其辩护人牛加波、霍慧清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认为需要补充侦查,于2018年12月20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9年1月20日,本院根据公诉机关提请,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云明酒后经过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王云明承包的农场门口时,遇到散步路过的被害人马某、李某1,因怀疑二人前段时间毒死其农场喂养的狗,便下车追问并对马某实施殴打。经章丘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马某胸部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云明赔偿被害人马某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云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云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云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云明系自首,系初犯、偶犯,自愿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云明及其辩护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法庭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云明酒后返回章丘区龙山街道办事处大城后村其承包的农场时,在该农场门口遇到散步路过的被害人马某、李某1,因怀疑二人前段时间毒死其农场喂养的狗,便下车追问并对马某实施殴打。经鉴定,马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王云明赔偿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及归案记录证明:2018年1月6日20时许,龙山派出所接指挥中心指令:龙山街道办事处大城后村东有人打架,要求处理。2018年2月26日11时许,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王云明自行到案,并供述2018年1月6日其犯罪事实。2.被害人马某的住院病案证明:被害人马某受伤后的住院诊疗情况。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马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一级。4.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马某辨认出2018年1月6日20时许对其实施伤害的被告人王云明。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6日晚20时许,其与同村村民马某饭后一起散步,两人走到××村××室附近,此处向东有一个农场。这时一辆车从其两人身边经过向农场方向驶去,后又返回追上其两人。王云明从车内下来询问两人在干嘛,其两人称是出来散步,并看出王云明已喝酒,车上还有几个人,便没有再理会王云明,继续向北走。后车上的人都下来一起冲两人咋呼,其见状拉着马某往西跑,马某因年龄较大被对方追上,其没有被追上。其看到对方的五个人围着马某拳打脚踢,其便电话报警。其等警察的期间还给同村李某4打电话告知现场情况。警察到现场后,其与警察一起到农场,看到王云明与马某站在门口,这时马峰开车载李某4、马东到达现场。民警与王云明谈话之机,李某4用一根橡胶棒殴打了王云明头部,其拉开后,马东载李某4离开,对方看到后上前阻拦,其中一人在车前盖上被顶着走了几十米,李某4将此人踹到路边。后马东回来接其与马某,并将马某送往医院。6.证人李某2的证人证言:2018年1月6日晚,其与王云明、党某、李永仁、李某3还有一位穿红衣服的男子一起吃饭,饭后除李永仁外,剩余五人一起开车到王云明农场。快到农场时,有两人从王云明农场方向走出,看到其五人乘坐的车后便加速往北走。王云明称近期有人盗墓并毒害农场里的狗,便停车与穿红衣服的男子下车询问对方,对方未说话开始往北跑,王云明与穿红衣服的男子一起上前追对方。其与党某、李某3一起到农场等着,一会王云明的家人、警察都到达现场,之后一辆面包车也到达现场,其中一人用棍子殴打了王云明头部,接着上车离开现场,王云明这边的人也上前去追。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6日晚,其开车载李某2、王云明、赵明亮、党某一起到王云明农场。快到农场时,有两人从王云明农场的方向走出,王云明称农场里有人偷狗,便与赵明亮下车询问对方,对方称在此遛弯。对方看到王云明像酒后滋事,便往北跑,王云明与赵明亮一起上前追对方。后其与党某、李某2一起到农场等着,其看到王云明拽着一个老头的领子将人拉回农场,赵明亮跟在后面,一会警车到现场,其一直在车中未下车。8.证人党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6日晚饭后,李某3开车载李某2、王云明、赵明亮与其一起到王云明的农场。快到农场时,看到两人从王云明农场的方向走出,王云明称近期农场里有偷狗的,便与赵明亮下车大声咋呼对方,对方便往北跑,王云明与赵明亮一起上前追对方。后其与党某、李某3一起到农场等着,一会警车到达现场。9.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6日晚,其与马东、马峰在小区时,接到李某1电话,电话中称李某1与马某在外散步时,马某被人殴打,让其去接马某。马东开车载其与马峰到事发地点,走的时候其拿了一根橡胶棒和一根电警棍防身。到现场后,其看到马某身上有伤,马某旁边的人在与警察交谈,其用手中的橡胶棒打了此人头部一下。对方的人看到后便要打其,其与马东跑回车上离开,对方其中一人追上马东的车,并在车前被顶着走了十几米,其害怕出事便停下车。其手拿电警棍冲对方比划了几下,又上前踹了对方一脚,对方摔倒在旁边的地里,其便与马东开车离开。10.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6日晚饭后,其与同村李某1一起散步,两人走到大城后村的一个院子附近时,一辆面包车过来询问两人在干嘛,其两人称是出来散步的,并看到对方已经喝酒,就赶紧离开。这时车上的人咋呼让其两人停下,其两人没有理会对方,对方便追上来,李某1没有被追上,其被追上后有四人围着其,一人站在远处,这四人对其拳打脚踢,还称其是偷狗的。之后又拖着其到对方的院子里,这时警车到现场,后来的事其只记得马东开车载其到医院。11.被告人王云明的供述证明:2018年1月6日晚饭后,李某3载其与党某、赵明亮、李某2到其家的农场,其在农场附近发现两个人,因之前农场发生过被盗及狗被毒的情况,其便认为对方两人有嫌疑。当时其追到一个人,跑掉一个人,追上的那个人其打了他一拳,并往身上踹了两脚。之后其给媳妇打电话让媳妇报警,警方到达后,对方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三人,其中一人拿棍子殴打了其头部,其兄弟王云勇去追打其的人时,被面包车顶着走了十几米后摔下来。12.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云明系1969年12月4日出生,案发前无犯罪记录。13.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王云明赔偿被害人马某经济损失,被害人马某对被告人王云明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云明经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云明赔偿被害人马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云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云明系自首、初犯、偶犯,并取得被害人马某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云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徐 辉
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克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