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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2民初547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唐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547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丰,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艳,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亚林

人民陪审员  蒲家平

人民陪审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