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547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丰,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艳,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开江县。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亚林
人民陪审员 蒲家平
人民陪审员 潘红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