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0802民初1428号

冯某冯某冯某与安某1安某1安某1、安某2安某2安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冯某冯某冯某;安某1安某1安某1;安某2安某2安某2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1428号

原告:冯某冯某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马某马某,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

被告:安某2安某2安某2。

原告冯某冯某冯某与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安某2安某2安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冯某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马某马某、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安某2安某2安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某冯某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8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冯某冯某冯某与被告安某2安某2安某2于2017年11月认识,同年12月2日举行婚礼,因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了解不够,生活习惯差异大,于2018年11月发生矛盾后,被告安永利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及家人在举行婚礼前,向原告索要巨额彩礼180000元。现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

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及安某2安某2安某2辩称:原告所述同居时间及收取彩礼180000元属实,我们愿意返还50%。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是被告安某2安某2安某2父亲。被告安某2安某2安某2与原告冯某冯某冯某2017年12月2日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同居时,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及安某2安某2安某2收取原告彩礼180000元。2018年11月,原告冯某冯某冯某与被告安某2安某2安某2分居。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冯某冯某与被告安某2安某2安某2未领取结婚证书,同居生活一年,对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和安某2安某2安某2在同居时收取原告冯某冯某冯某彩礼180000元,应根据其同居时间酌情予以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安某2安某2安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冯某冯某冯某彩礼人民币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冯某冯某冯某承担450元,被告安某1安某1安某1、安某2安某2安某2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中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李 乐 百度搜索“”